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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信念: 把歡樂、喜悅、美好的回憶,用最自然的手法捕捉紀錄保存起來,當新人與家人日後再見到婚禮當天所發生的感動回憶 一一浮現心頭,而綻露出喜樂的笑容時,就是我們在付出後所感到最大的收穫 。

2015/02/05

不同的婚禮程序.傳統婚禮、公證、聯合、宗教...新人您要選擇哪一種?


說到結婚流程的習俗,不同宗教文化的婚禮或結婚方式差異度其實也蠻大的  ...

阿樂先前在部落格上也寫過不少相關的資料,現在這篇整理的算是蠻詳細的>包括
傳統的婚禮程序
觀禮程序
教堂婚禮到公證結婚
聯合婚禮
的都有



戶籍結婚登記申報(必要)

·結婚後十五日內,當事人之一,需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婚姻登記,逾期則要罰款。
·攜帶證件:
1.結婚證書二份。〔注意證書上結婚日期、結婚場所、男方主婚人、女方主婚人、證婚人(二人)、結婚人(新郎、新娘)之簽名蓋章處是否已填寫蓋章〕
2.夫妻兩人之印章、身份證、相片。(換發新身分證用)
3.戶口名簿。





《現代國民婚禮》的問世,代表婚禮價值應隨著時代而調整轉變,期望新人可以反省傳統宗法禮教下的婚禮習俗是否為自己所需,對於婚禮的籌辦不再侷限於傳統的舊思維,並透過現代婚禮開啟未來美滿婚姻生活。




傳統婚禮 .

按我👇前往詳細的台灣傳統婚禮之流程 

(按我👇下載公版範例流程表.可自行更改適合自己的內容)

《禮記‧經解》鄭玄注:「婚姻,為嫁娶也;婿曰婚,妻曰姻。」,《禮記‧昏義》說:「昏禮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結婚乃是「終身大事」,結婚禮俗有所謂「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禮。謹就「親迎」的迎娶禮俗略作介紹

親迎




1.祭祖  

新郎在出發迎娶新娘前,可先祭拜祖先神明。


2.出發前檢視物品.接嫁人員上車

3.出發迎親-鳴砲
4.到達-鳴砲。

·前導車於接近女方家門附近,即應燃炮告知即將抵達消息,待女方燃炮表示歡迎後緩駛進入。

5.拜轎(開車門)

當迎娶車隊到達女方家時,女方由一位男親友(晚輩或平輩)持果盤(上有橘子或蘋果)為新郎開車門。
←開車門男親友←新郎.媒人.伴郎←迎娶人員←

6.討喜(闖關遊戲)

7.入座喝甜茶

8.請新娘

9.辭祖

10.拜別父母-蓋頭紗-交扇

流程

可請長輩或媒人引導曰:現在新人要行跪拜大禮以答謝父母恩情

請跪

新人答謝父母   一叩首    再叩首    三叩首

請父親祝福及叮嚀新人幾句話

請母親祝福及叮嚀新人幾句話

請新娘感謝父母生育養育教育之恩及祝福父母身體健康

請新郎給岳父岳母一個承諾

父母牽起新人並給個紅包

父母將新娘頭紗蓋下  曰:  頭紗一擺蓋頭前   代代子孫出人前

母親新娘將準備的兩把扇子交給新娘

11.出閣

12.擲扇潑水

13 啟程(起轎)


14.拜轎(開車門)

15.牽新娘結緣-撒緣粉

16.過火及破煞

新娘進男家大門之前, 媒人應吉祥話

新娘娶入門, 添丁又發財

新娘娶入厝,家財年年富

17.嫁妝物品下車

18.入洞房(亦有先祭拜者)

19.其他洞房儀式

吃圓仔湯
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湯圓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圓仔湯」,象徵甜蜜圓滿.早生貴子,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合飲交杯酒或茶(也可以在喜宴上才喝交杯酒)


挑子孫桶
要有一個五福具全之人把子孫桶提進新房內,並且將桶內的紅包拿走。

舅子探房
由新娘的兄弟(最多二人)進入新房祝福新人> 俗稱「探房」後新郎給其紅包

舅子進燈
新娘的兄弟把「舅子燈」(或稱「新娘燈」)提進新房內,放在床上,並且要唸:「舅子進燈,新人出丁。」

翻舖
男方請一位生肖屬龍之男童,在新房床上翻滾,媒人在旁唸吉祥語:「翻落舖,生查埔,翻過來,生秀才,翻過去,生進士」,俗稱翻舖·
若未請人翻舖,則新郎脫鞋在床上走跳一圈。

晚輩見新娘
男方晚輩會進房敬甜茶或喜糖,並稱呼新娘稱謂,新娘應一一回應,並準備紅包或手帕贈之。

夫妻同心(可略)
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豬心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豬心,才會同心」,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20.祭拜仙佛祖先(拜堂)

21.敬茶(可略)

22.合照與其他

婚嫁禁忌 看其他詳細的

·婚嫁忌生肖屬虎的進入洞房,因虎會傷人,免得因此導致夫婦不和睦或不孕。
·新娘房的鏡子在新婚四個月內忌借給他人,忌照人,因此嫁妝的衣櫃或梳妝台有鏡子都用紅紙蒙住,滿四個月始可拆卸。
·新婚四個月內忌在外過夜。
·新婚四個月內忌參與他人婚喪喜慶事物,以免相犯沖。





傳統觀禮程序(已少見)

1.結婚典禮開始(奏樂同時鳴炮)
2.男女來賓入席(就位)
3.主婚人入席
4.介紹人入席
5.證婚人入席
6.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席(奏樂)
7.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8.新郎、新娘行結婚禮相對立三鞠躬
9.新郎、新娘交換飾物(由儐相遞與證婚人轉交換之)
10.新郎用印
11.新娘用印
12.介紹人用印
13.主婚人用印
14.證婚人用印
15.奏樂
16.證婚人致訓詞
17.介紹人致訓詞
18.來賓致賀詞
19.主婚人致謝詞
20.新郎、新娘致謝詞
21.新郎、新娘謝證婚人一鞠躬
22.證婚人退
23.新郎、新娘謝介紹人一鞠躬
24.介紹人退
25.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
26.主婚人退
27.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8.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洞房
29.禮成(奏樂同時鳴炮)





教堂婚禮程序

1.序樂…………新郎入席…………………………司琴
2.結婚進行曲…新娘入席…………………………會眾起立
3.唱詩…………愛的真締…………………………會眾
4.禱告………………………………………………○神父、牧師
5.獻詩…………婚禮頌……………………………○詩班
6.獻詩…………一首情歌…………………………○詩班
7.婚姻頌詞…………………………………………○伉儷
8.獻詩…………每當我想起你……………………○詩班
9.勉勵………………………………………………○神父、牧師
10.證婚..誓約、交換信物、用印、宣告、揭紗…○神父、牧師
11.獻詩…..……詩篇二十三篇……………………○團契
12.獻詩…..……快樂的婚禮………………………○團契
13.祝禱…..…………………………………………○神父、牧師
14.答謝………………………………………………新郎、新娘
15.唱詩…………願主賜福看顧你…………………詩班、會眾
16.禮成…………殿樂………………………………司琴





佛化婚禮程序

1.○○○先生、○○○小姐佛化婚禮
2.婚禮開始
3.奏樂
4.介紹人禮佛入席
5.主婚人禮佛入席
6.證婚人禮佛入席(擊鼓)
7.新郎新娘禮佛入席(結婚進行曲)
8.請起立
9.唱香讚(請合掌)
10.請坐下
11.證婚人為新郎新娘宣誓
12.新郎新娘行結婚禮(請對面站)(揭面紗)行三鞠躬(請復位)
13.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14.新郎新娘用印
15.主婚人用印
16.介紹人用印
17.證婚人用印
18.證婚人為新郎新娘交換禮物
19.新郎新娘向主婚人行敘見禮(向男方主婚人一鞠躬)(向女方主婚人一鞠躬)
20.新郎新娘向親屬行敘見禮(向後轉行禮)
21.恭請 ○○法師開示
22.介紹人致詞
23.來賓致詞
24.主婚人致謝詞
25.新郎新娘向證婚人禮謝(一鞠躬)
26.新郎新娘向介紹人禮謝(一鞠躬)
27.新郎新娘向來賓禮謝(一鞠躬)
28.新郎新娘向主婚人禮謝(一鞠躬)
29.唱佛化婚禮祝福歌(美滿姻緣)
30.禮成





公證婚禮程序

1.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奏樂。
3.來賓及親屬就位。
4.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證人就位。
6.公證人就位。
7.新郎、新娘就位。(有男女儐相時,由男女儐相陪同就位)
8.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公證人致詞
16.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禮成。

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1.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2.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1)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2)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3)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不需者免購)(4)證書封套一個十元。
3.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
4.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交服務台登記。
5.登記時請攜帶:(1)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2)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
6.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印尼、泰國、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
7.我國軍人聲請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以憑核對,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8.應繳費用:公證費九十元,抄錄費五十四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
9.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
10.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一律歡迎。(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
11.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
12.詳細請洽全省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公證結婚應行注意事項

1.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2.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
3.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4.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5.結 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 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6.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7.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8.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9.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10.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11.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12.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13.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14.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15.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16.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聯合婚禮(集團結婚)程序

1.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奏樂。
3.來賓及親屬就位。
4.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證人就位。
6.公證人就位。
7.新郎、新娘就位。(由司儀點呼姓名依序排列)
8.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公證人致詞
16.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禮成。
說明

各社團及各縣市政府,每年在元旦、兒童節、雙十節,常舉行聯合婚禮(集團結婚),敦請地方首長或名流證婚,儀式隆重,費用節省,乃進步之社會習俗。其辦法如下:

1.參加者應先向主辦單位索取申請書,依照規定格式,用墨筆正楷逐項填寫,須詳晰清楚。
2.男女結婚人須各備照片,四寸全身二張,二寸半身三張,於申請時呈繳。
3.申請書須由申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暨主婚人、介紹人署名蓋章。
4.申請人對主辦機關之調查應忠實報告。
5.申請人接到認可通知後,即須到會繳納參加費,領取登記證。
6.凡登記參加者,應於舉行婚禮之前一星期,由男女兩方主婚人及介紹人等在結婚證書上蓋章。
7.結婚時男女新人須用規定色樣之禮服及頭紗,該項禮服向主辦機關接洽代辦。
8.結婚時新娘手捧之鮮花,由主辦機關代備,以昭一律,該價由參加人照繳。
9.結婚人應於婚前一小時到達,如逾期不到,不得參加。
10.行禮時除結婚人及雙方主婚人共四人外,均須憑觀禮券入禮堂。
11.婚禮完成後,通常由主辦機關舉行茶會招待新人及其親友。新人是否另行在其他場所設席宴客,可視經濟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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