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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婚姻法律 ||| 妳(你)真的結婚了?!任何公開儀式結婚 無戶政登記婚姻無效

前言:民國97年民法修法,行之有年的「儀式婚」改採為「登記婚」,但8年過去,還是有人不知結婚後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具法律效力,導致不少憧憬追求愛情的女性朋友,意外變小三,甚至反被告妨害家庭....

案例
羅姓男子與孫姓女子交往後,到台中地方法院公證結婚並公開宴客。孫女事後催辦結婚登記,羅總說沒空,未料2個月後,羅與張姓前妻重修舊好,且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孫女傷心離去,隔年生下羅男的孩子,張女反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日前判處孫女有期徒刑兩個月,緩刑兩年,可上訴。



【修正前條文】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也就是說未來不一定要舉行公開儀式,小倆口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就有法律效力了。以往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新修正登記婚制度於97年05月24日生效。

也就是說連法院都不用去,去戶政事務所兩個人一張公文四人簽名兩張身分證兩本戶口名簿兩張照片兩顆印章兩個100元. 就 結 婚 了 !!!!


貼心小叮嚀
法律小常識─法官怎麼說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少年家事法庭庭長張以岳表示,儀式婚容易產生爭執、重婚,甚至曾從禮金簿和結婚照片找證人出庭作證,為了避免儀式婚不明確而影響結婚效力,自從97年5月23日後,民法規定,結婚需採書面登記明確,新人記得前往戶政登記,避免一翻兩瞪眼的情形發生。

來源

那公證結婚儀式應該停辦嗎?

一、  官方說法

(一)    法務部: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生婚姻效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胡美蓁表示,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公證結婚還是結婚宴客,都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有效。:「從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雖然民眾到法院去公證結婚,但是公證結婚並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會有效。

(二)司法院:公證禮堂繼續為民眾而開但公證後還是要登記才有效

1.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強調:「法院公證結婚禮堂永遠為民眾而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保證說,一定會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但新人務必記得要去登記,否則參加了公證結婚也是徒勞無功。

2.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也強調,公證結婚持續辦理,絕對不會走入歷史。吳景源廳長表示,司法院為因應新制,近期修改公證法施行細則,可儘快審核完畢,行文給全國各法院,為婚姻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現行公證法施行細則仍採「儀式婚」精神制定,因此有翻修必要,司法院為免來不及完成修正的法定程序,日前發函全國各法院,要求五月二十三日後暫緩辦理公證結婚,不料引發不少誤解,現在修法過程順利,已沒有暫停辦公證結婚的問題。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5月28日   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民法[$1051$]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101年3月30日孫女所生。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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