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羅姓男子與孫姓女子交往後,到台中地方法院公證結婚並公開宴客。孫女事後催辦結婚登記,羅總說沒空,未料2個月後,羅與張姓前妻重修舊好,且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孫女傷心離去,隔年生下羅男的孩子,張女反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日前判處孫女有期徒刑兩個月,緩刑兩年,可上訴。
【修正前條文】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也就是說未來不一定要舉行公開儀式,小倆口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就有法律效力了。以往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新修正登記婚制度於97年05月24日生效。
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也就是說未來不一定要舉行公開儀式,小倆口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就有法律效力了。以往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新修正登記婚制度於97年05月24日生效。
也就是說連法院都不用去,去戶政事務所兩個人一張公文四 人簽名兩張身分證兩本戶口名簿兩張照片兩顆印章兩個100 元. 就 結 婚 了 !!!!
貼心小叮嚀
法律小常識─法官怎麼說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少年家事法庭庭長張以岳表示,儀式婚容易產生爭執、重婚,甚至曾從禮金簿和結婚照片找證人出庭作證,為了避免儀式婚不明確而影響結婚效力,自從97年5月23日後,民法規定,結婚需採書面登記明確,新人記得前往戶政登記,避免一翻兩瞪眼的情形發生。
一、 官方說法
(一) 法務部: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生婚姻效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胡美蓁表示,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公證結婚還是結婚宴客,都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有效。:「從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雖然民眾到法院去公證結婚,但是公證結婚並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會有效。」
(二)司法院:公證禮堂繼續為民眾而開但公證後還是要登記才有效
1.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強調:「法院公證結婚禮堂永遠為民眾而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保證說,一定會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但新人務必記得要去登記,否則參加了公證結婚也是徒勞無功。
2.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也強調,公證結婚持續辦理,絕對不會走入歷史。吳景源廳長表示,司法院為因應新制,近期修改公證法施行細則,可儘快審核完畢,行文給全國各法院,為婚姻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現行公證法施行細則仍採「儀式婚」精神制定,因此有翻修必要,司法院為免來不及完成修正的法定程序,日前發函全國各法院,要求五月二十三日後暫緩辦理公證結婚,不料引發不少誤解,現在修法過程順利,已沒有暫停辦公證結婚的問題。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5月28日 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民法[$1051$]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101年3月30日孫女所生。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一) 法務部: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生婚姻效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胡美蓁表示,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公證結婚還是結婚宴客,都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有效。:「從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雖然民眾到法院去公證結婚,但是公證結婚並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會有效。」
(二)司法院:公證禮堂繼續為民眾而開但公證後還是要登記才有效
1.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強調:「法院公證結婚禮堂永遠為民眾而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保證說,一定會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但新人務必記得要去登記,否則參加了公證結婚也是徒勞無功。
2.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也強調,公證結婚持續辦理,絕對不會走入歷史。吳景源廳長表示,司法院為因應新制,近期修改公證法施行細則,可儘快審核完畢,行文給全國各法院,為婚姻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現行公證法施行細則仍採「儀式婚」精神制定,因此有翻修必要,司法院為免來不及完成修正的法定程序,日前發函全國各法院,要求五月二十三日後暫緩辦理公證結婚,不料引發不少誤解,現在修法過程順利,已沒有暫停辦公證結婚的問題。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5月28日 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民法[$1051$]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101年3月30日孫女所生。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